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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促进我省建筑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水平,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 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85 号)等,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等三大类别。
(三)浙江省省级工法评审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实施,每年评审认定一次。评审工作遵循分级管理、好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二、申报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施工企业以及参评工法开发依托工程项目均在我省的外省施工企业,均可申报省级工法。
(二)省级工法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同一项工法只能由一家施工企业申报或由一家施工企业牵头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同申报(联合申报最多由 2 家单位组成),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主要完成人员按照主次顺序先后署名。申报(或牵头联合申报)的施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该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三)省级工法申报条件:
1.已公布为企业级工法,并经企业注册所在地(省外企业为工法开发依托的任一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推荐;
2.关键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行业或省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
3.已经过 2 项及以上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4.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符合节能环保、科技创新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5.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符合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工法编制标准》(DB 33/T××××-2021)要求。
6.涉及的关键技术及专利权属清晰,无争议、无纠纷;
7. 工法名称及其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其他国家级、省级(包括外省省级)工法雷同。
8.已超出有效期但有创新和发展的省级工法可重新申报,但在其有效期内需经过 2 项及以上工程(已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实践应用,并且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制定发布年度省级工法评审细则,明确相关申报和评审的具体要求。
三、评审与公布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
3.年龄不超过 60 岁;
4.担任过具有施工特级、一级(甲级)资质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的优先选任。
(二)省级工法的评审应遵循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三)省级工法的评审程序:
省级工法评审分为专家独立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审委员会审核三个阶段。
1.建立评审委员会。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省级工法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副主任委员2名;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名。评审专家每年更换三分之一及以上,原则上每位评审专家连续参加评审工作不超过3年。
2.专家独立评审。对申报的每项工法随机抽取评审专家3人。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质量等进行初审,并分别独立向专业评审组提交初审意见。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申报的工法。
3.专业评审组审查。评审组成员通过实名投票表决方式,形成专业评审组审查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
4.评审委员会审核。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提交审查通过的工法进行评议审核,全体成员进行实名投票,获得赞成票数占总票数三分之二(含)以上的工法予以通过,并形成评审委员会审核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经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名单,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公示内容包括:工法名称,申报企业、主要完成人员及工法的全部文本内容。
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文公布。公布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八年(按批准文件公布时间计算)。
四、推广应用和成果管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省级工法库,作为企业和个人良好信息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公布,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有关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共享。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企业应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新工法,在评优评奖、信用评价、招标投标、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等方面给予激励,并作为个人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四)省级工法评审过程中或公布后如发现有剽窃、做假等问题,经查实后,取消其参评资格或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并予以全省通报,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申报省级工法。同时,将相应控制该地区(或部门)下一年度省级工法的推荐申报数量。
(五)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廉洁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予以全省通报批评,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六)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五、其他要求
(一)省级工法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参与省级工法推荐和评审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三)申报国家级工法的,从已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荐。
(四)本管理办法自 2022 年 X 月 X 日起施行。